大學部
課程
本系所之開授課程與研究重點一向講究理論與實驗並重,透過系列課程及專題研究,訓練學生具備解決實際化工程序問題的基本能力。大學部課程概分為語文歷史、通 識教育、化工必修、化工選修等部份,每一部份均有最低學分要求,以訓練深具人文素養之化工工程師為主要目的。大學部修業期四年,需修滿140學分(其中必 修120學分)之課程。
備註:
- (95學年度(含)之前入學之學生)
共同必修科目 18 學分(含國文 6、外(英)文 6、歷史 4、本國憲法 2 或公民教育 2 等領域科目及進階英語一、二各0學分); 通識課程12學分。
(96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)
共同必修科目 12 學分(含國文 6、外(英)文 6及進階英語一、二各0學分); 通識課程18學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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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系自訂必修科目 89-90 學分,選修科目計 20-21 學分。(選修科目中18學分限選本系課程,且修讀本系為雙主修之學生亦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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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育一、二、三、四必修共計 4 學分。體育學分均不計入畢業時應修最低學分總數內。 服務一、二、三必修,0 學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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畢業時學生應修最低學分總數=共同必修學分+通識教育學分+系訂必修學分+選修學分。
相關連結
選修課程
九十五學年度(含)之前入學之學生:
共同必修科目為18學分,通識課程須修12學分。 通識課程分為人文學、社會科學、生命科學、物質科學四大領域。 本系屬物質科學領域,依校方規定物質科學領域之通識課程不計入通識學分,因此本系學生須選修人文學、社會科學、生命科學等三領域至少12學分。選修方式可 採下列二種方式之一:三領域皆選修,每領域至少二學分;或三領域中選二領域,每領域至少四學分。(通識課程之課號加有「G」字號,選修未列G字號課程,不 計入通識學分)
九十六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:
共同必修科目為12學分,通識課程須修18學分。 通識課程分為六大領域: 文學與藝術、歷史思維、世界文明、哲學與道德思考、公民意識與社會分析、生命科學。每一領域至少修習一門。
有關化工選修課程:
課程編號有"U"字頭者為大學部與研究所碩士學生均可選修;無字頭者為大學部學生選修課程;有"M"字頭者為研究所學生選修課程,大學部學生如欲選修"M"字頭課程需獲授課教授同意方得選修。茲將過去三年本系選修課程分類如選修課程表。
選課特別規定
2.學士專題研究乙及戊,限大四修習。學士專題研究丙與學士專題研究乙,戊不得同時修習。
4.本系同學擬轉系者,須修畢本系所開大一必修科目,才可提出轉系。
(3)超修之通識課程,計入一般選修學分(2~3學分)
(4)超修之共同必修各領域課程學分,計入一般選修學分(2~3學分)
(5)修習本系所屬領域之通識課程,計入一般選修學分(2~3學分)
(6)修習本系所開通識課程,計入一般選修學分(2~3學分)
(7)通識*課程充抵通識2學分後,多餘之學分計入選修學分(95學年度之前入學之學生)
(8)本系學生修讀他系之雙主修必修科目及指定選修學分,不計入選修學分
(95學年度之前入學(含95)學分認定/ 96學年度(含)之後入學學分認定)
化工系大學部先修課程規定及必修課程
(九十一學年度以前請參閱舊版學生手冊 )
本系為提高學生素質,強化教育內容,訂有先修課程之規定。凡有先修課程規定之科目,若先修課程未能達到要求標準,該科目則不准予修習。各科目之先修課程規定,如先修課程表。
其他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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