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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灣大學化學工程學系大學部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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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日期:2006-07-21 發佈人:系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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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95年6月28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係根據「國立臺灣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」訂定之。 第二條 本系於每年九月初依校方規定時間辦理招生。 第三條 學士申請直升博士班申請資格: 本系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 大三以前(含)本系必修主科成績平均為全班前(含)百分之十,且學業成績全班前(含)百分之二十者。 第四條 報名時需繳交以下申請文件: 申請書一份 歷年成績單一份 教授兩人以上推薦函 研修計劃(由系方提供格式) 第三條第二項所列之排名證明(向系辦申請) 其他有利相關資料 第五條 甄試採書面審查及面試兩階段進行,以各階段成績佔50%計算總成績。每學年錄取名額不超過博士班招生總額之百分之十五。 第六條 經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,須於當年度取得學士學位,並於次年度就讀博士班,不得保留入學資格。前項學生提前一學期畢業者,得於取得學士學位之次學期入學就讀博士班。未能於當學年取得學士學位者,取消其博士班入學資格。 第七條 經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於入學博士班後二學年內(提前入學者於2.5年內)通過博士資格考。每位學生有二次資格考機會,參照本系博士班資格考規定辦理。 第八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,因故終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於規定時間內通過博士資格考,經系招生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教務長核定後,得轉入(回)碩士班就讀,並於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,提出論文,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,授予碩士學位。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做高修業年限合計。 第九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,通過博士資格考,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,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,得授予碩士學位。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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